关于印发《海安县中学生社团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安县中学生社团建设指导意见
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国家及省市县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转变育人模式,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县各中学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持续推进学校“体育、艺术2+1项目”建设,创设更多有利于学生自我选择和符合个性爱好的平台,培养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合作的发展意识与自我教育的能力,不断提高学生社团活动水平和学生综合素质,依据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中学生社团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学生社团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中学生社团建设,是创新和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随着中学生主体意识、参与意识、竞争意识的不断增强,学校德育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德育活动必须在继承以往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积极创新。中学生社团的群体凝聚功能、思想教育功能,以及开展的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寓教于乐的活动,可以把中学生共同的兴趣和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从而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互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中学生社团建设,是传承和培育校园文化的客观要求。校园文化是学校师生在特定的环境中创造的一种与社会、时代紧密相关,又具有校园特色的人文氛围、校园精神和生存环境。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可以给校园文化建设带来生机和活力,促进校园文化多渠道、深层次、高质量的发展。一所学校长期形成的文化积淀、办学理念和人文精神可以通过学生社团加以传承和发展。
(三)加强中学生社团建设,是贯彻落实教育部“体育艺术 2+1 ”计划的需要。以社团为载体,充分利用多样化的活动形式,可以丰富中学生课外活动内容,确保学生课外活动、展示才艺的时间,营造出良好的体育、艺术教育活动环境,逐步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课外文体活动体系。
(四)加强中学生社团建设,是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进特色学校建设,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社团是学生活动的主要阵地,社团建设是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途径,也是推进特色学校建设的有力措施。学生社团的实践和教育功能,能极大满足学生的个性发展,有利于学生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培养能力、陶冶情操、提升综合素质。
(五)加强中学生社团建设,是实现学科教学课外延伸、拓展,促进学科教学的有效途径。社团活动可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对学习方法的钻研,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更为投入,主体意识与主体地位更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促进课堂教学的不断优化,课堂教学效益的不断提高。
(六)加强中学生社团建设,是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和个性特长发展的有效途径。社团活动通过实行鼓励性评价,增强学生的自我意识,培养学生自我评价、自我认识、自我调节的能力和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形成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实现的心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可以最大限度地开发自身潜能,激发成功欲望,享受成功带来的自信心和成就感,从而步入个性特长发展的良性轨道。
(七)加强中学生社团建设,是实现教师专业内涵发展的有效途径。教师在指导学生社团建设中对相关专业更加钻研,他们在实践中探索,使专业内涵得以提高。社团活动的实践,可以帮助教师实现主体思想、专业化发展以及反思性实践等理论和实践角度的新思考。
二、厘清思路,准确把握中学生社团建设的目标要求
建设目标:引导中学生广泛参与各级各类社团活动,力争到2016年,全县所有中学,校校有社团,80%的学校能形成特色社团;人人进社团,85%以上的学生能较好地掌握至少一项运动技能和一项艺术技能。
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中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中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积极扶持、规范运作,促进中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推动中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未成人思想道德建设、服务学校主动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扎实举措,不断完善中学生社团建设的工作体系
(一)广泛宣传,形成积极向上的建设氛围。各中学要统一思想认识,广泛宣传发动,为加强中学生社团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发展空间。学校要召开办公会议和全体教职工会议,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让教职工领会学校开展中学生社团的精神实质;要通过家长会、短信平台和家长学校网站向学生家长宣传中学生社团建设的目的意义,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国旗下讲话、橱窗板报、班队会等多种渠道向学生进行宣传,让学生了解社团,使学生产生兴趣,踊跃报名,自主竞聘。
(二)明确分工,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架构。各中学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学校特色发展目标,制订社团建设方案及相关制度,建立由分管校长、政教、团委、年级组长、班主任以及家长委员会成员组成的管理团队,管理绩效与学校的岗位绩效考核挂钩。要充分调动广大青年教师的积极性,选派热爱学生工作,德才兼备、有责任心的青年教师指导中学生社团的建立及社团章程和工作计划的制定,促进中学生社团健康、规范成长。
(三)全员参与,营建适合发展的组织体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师生人人都要参与中学生社团活动。要坚持学生自主建团与学校引导建团相结合,既允许对某方面感兴趣的学生自发联合组建社团,也要根据学校内涵发展需要和学生潜质发挥需要,引导学生参加相应社团组织。
学生方面:打破固定的班级界限,以学生的共同兴趣爱好为基础,坚持自愿报名与学科教师推荐相结合为原则,由学校列出社团菜单供学生选择。每位学生至少参加一个社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有少数学生兼报两项。学生社团筹备工作由学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负责,为竞聘上岗的团长、干事颁发聘书,充分发挥他们工作的主动性,让他们负责招募会员,自主成立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成立社团须履行相应的手续。让学生自主运作社团,提高学生自主管理能力。社团活动要尊重学生的选择和意愿,发挥社团全体成员的主体作用,集体讨论确定自己社团的名称、活动制度、章程和活动方案等,工作要做到有安排、有记录、有考评,确保学生社团健康、持续、稳定运作。学生社团在征得学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所有社团必须经学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登记注册,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社团组织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集体,随着社团活动的开展,一部分兴趣转移或不能适应社团发展的成员自然地离开原来社团集体,进入另一个更适合于自己兴趣领域的社团集体,学校应允许社团成员合理流动,以增强社团组织的活力。
教师方面:每个社团选配1-2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学校根据其特长进行聘请。构建由社会专业人员、专职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有一技之长的学生家长担任辅导员的多层次社团活动辅导体系,把学生的主动参与和学校、家庭、社会的积极参与有机结合起来,整合教育力量,使社团活动能沿着正确健康的方向不断发展。
(四)以人为本,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团活动。为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吸引学生主动参与,学校要设立学生喜闻乐见的多种社团,在内容选择上要适当考虑与上一学段的社团建设对接。学校可从以下几种社团类型考虑:1.“体育类社团”。主要有足球俱乐部、篮球、乒乓球、围棋、五子棋、羽毛球、跳绳等社团,以利于锻炼学生的身体素质,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和坚强毅力,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增强学生的体质。2.艺术类社团。主要有合唱、健美操、国标拉丁舞、各类器乐、鼓号、腰鼓、线描画、国画、摄影、剪纸、泥塑等社团,着重培养学生的爱美情操,发挥他们艺术的潜能,提高学生的艺术素质。3.文学类社团。主要有文学社、诵读、演讲等社团,重于培养学生勤于阅读的好习惯,提升学生的文学素养。4.科技类社团。主要有防震、科学小实验、电脑爱好者、气象观察、手工制作、小小发明、环保卫士等社团,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为目的,最终使学生形成热爱科学、热爱自然的兴趣。5.思想类社团。主要有雷锋精神研究会、世界风云研究会、爱心社、心理调适站等学生社团,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6.其它根据学生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和社会实际情况建立的社团。
(五)保障有力,落实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为了保证中学生社团活动的顺利开展,每个社团除了辅导老师具体指导外,可以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和有兴趣、有专长的学生家长加入,共同承担起对中学生社团日常管理的责任,形成各方共同参与、协同配合、保障有力、推动社团良性发展的工作机制。社团辅导老师要具体指导社团活动总体计划、社团活动方案的制定,定期检查社团活动记录、社团活动花名册,及时有效地了解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策略,确保社团活动规范有序开展。学校要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社团活动,在社团活动的时间、场地、设施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要重视对学生社团骨干的培训,并将其纳入到学校对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管理中去,鼓励社团骨干在社团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社团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社团活动安全机制,规范社团活动相关制度,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定期对学生社团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特别是校外活动,应将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及时告知家长,以争取家长的支持与配合。
四、多维评价,着力促进中小学社团建设的规范高效
中学生社团是以学生为主体,根据学生兴趣爱好自愿结成的团体,活动的评价是整个活动的重要环节,必须具有导向和激励作用。各中学要积极探索中学生社团活动考评机制,并将其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及时反思,总结经验,促进中学生社团工作规范发展。1.过程渗透评价。评价不仅要关注成果,更要关注活动的过程。要注重分析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体验和活动后的感悟以及对活动新的认识。活动过程中每一个创意或迸发的智慧的火花,学生自身和教师都必须进行及时评价,使活动在积极的状态下进行。2.主题节日展演评价。学校要充分利用每学年举行的读书节、艺术节、体育节、科技节等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各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展评活动,借此充分展示社团建设的丰硕成果,展现学生多才多艺,富有创造性的天性。3.典型展示评价。学校要及时抓住活动过程中的优秀典型,注意平时的积累,把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作品、活动照片、教学案例、课外知识等以文字、图片等形式适时展示出来。通过展示,相互交流成功的经验,激发各社团学生的活动积极性,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 4.多维度评价。鼓励学生自我评价、小组互评、社团互评、教师评价,实现评价目标多元化,评价手段多样化。学校要通过社团成果展示评选,评选最佳社团、最佳活动方案、优秀辅导老师、最佳社长、进步最快社员等,形成社团多维度的评价激励机制。
从2014学年度起,县局每两年将对各中学学生社团建设和活动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同时评选表彰一批县“优秀中学生社团”、“优秀社团学员”和“优秀指导教师”等,并适时开展全县中学学生社团建设成果展示活动。
各中学要按照本工作意见的要求,将中学生社团建设作为学校实现内涵发展、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要求,加强组织管理。要逐步探索学生社团建设与学校特色创建、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校本课程研发、综合实践活动、特长生培养以及德育联盟活动有机结合的新途径、新方式,及时总结推进社团建设内涵发展的经验,创新社团发展的特色,整体推动社团建设和谐发展,使学生社团真正成为我县中学生的精神乐园、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的亮点、成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附件: 海安县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海安县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海安县中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增强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学校登记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本办法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均指校内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所在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级团组织和学生会支持学生社团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校团委是校内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校团委及校团委授权的校内有关部门、机构、组织是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六条 未经海安县教育局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同时,学生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中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二)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三)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学生视野,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中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八条 海安县教育局中教科负责对全县中学生社团进行宏观工作指导,定期对各校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表彰。学校团委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职干部负责本校学生社团工作。
第九条 切实加强中学生社团的政治领导和指导。校团委和有关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把握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条 条件成熟的学校应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未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学校,由校团委或校团委委托的机构履行本办法关于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向校团委负责,校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校学生会与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工作交流、密切配合、互相促进,不断加强和完善学校团学组织的工作体系。
第十二条 应加强学生社团联合会与学生会之间的干部交流,促进两个组织之间的融合。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和校内有关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 维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建立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机制。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学生社团干部、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要求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不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力的;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的学生社团进行限期整改。
若学生社团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应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工作经费和资产来源主要由学校拨款和社会资助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资产。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学生社团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自觉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从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学校有关办法。
(二)在校学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关于社团负责人要求的有关规定。
(三)有规范的章程。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并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基本情况等相关文件,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社团的终止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一般不能在一所学校内成立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生社团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校内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形成的决议要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应根据实际设立相关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明确负责人,建立学生干部队伍,完善学生社团的工作体系。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二十八条 本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学生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学生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要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定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干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产生应坚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则。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有关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产生办法。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习努力;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组织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社团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
(二)学生社团干部对学校的学生社团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的权利;
(三)学生社团干部有享受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学生社团干部有为会员服务的义务;
(五)学生社团干部有配合管理机构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
(六)学生社团干部有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一经产生就开始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社团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其它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在学生社团活动场地、活动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学校要建设学生社团活动中心,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有力的物资保障。
第四十三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四十四条 凡组织跨校的社团活动,必须经所在学校团委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严格监督管理学生社团与校外团体、单位,特别是与境外机构、企业联合开展的,或有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认真审核学生社团举办的大规模社会调查、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和报告会等活动,严格把关,并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得开展违背其宗旨和超出其活动范围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出版刊物、网站(主页)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健康积极,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网站(主页)不得违反政府有关互联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本校范围。
第四十九条 要把学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情况作为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或需要修改章程的,要及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或解散: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社团分立、合并的;学生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提出变更或解散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及时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学生社团解散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变更或解散,要及时向社团全体成员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安县各中学学生社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安县教育局中教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于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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