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南莫中学章程
海安市南莫中学章程
(2017年12月30日经四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江苏省海安市南莫中学;简称南莫中学或南中;英文译名为Haian Nanmo Middle School;地址为江苏省海安市南莫镇人民西路66号;邮政编码为226681;学校网站网址为http://nmzx.haianedu.net;微信公众号为海安市南莫中学;电子信箱hasnmzx@163.com。
第三条 学校由海安市人民政府举办,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经海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的公办完全中学,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为42个班级,在校学生1680人。
第四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93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条 办学思想和基本理念
办学思想:构建和谐校园、成功每位学生
办学理念:让每一位学生收获成功,让每一位教师得到成长
教育理念:教师是最宝贵的财富,学生是最重要的人
管理理念:民主、精细、科学、高效
校园文化建设理念:绿色、质朴、温馨、和谐
校园环境建设理念:自然、简约、雅致、怡人
校训:明德 勤学 精业
校风:勤、朴、诚、善
教风:务实、敬业、创新
学风:乐学、善思、有恒
第六条 特色教育
办学特色:精细化管理、内涵式发展
教育特色:生态文明教育、环境教育、国防教育、法治教育
课堂特色:生态课堂
第七条 发展定位
办学定位:因材施教、注重基础、全面发展、科学育人
发展目标:争取早日建成更高品位、更高质量、更具特色的四星级高中。
发展思路: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施教、质量兴校的办学方针,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以关注教师专业成长,注重学生素质全面提高为目标,以建设课程基地,打造生态课堂为指导,促进学校由规模发展向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优质发展转变。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崇德尚法、阳光自信、踏实进取、博学精业
第九条 教师发展目标:志存高远、爱生敬业、勤奋实干、创优争先
第十条 学校建立于1956年,1998年升格为南通市重点高中,2005年晋升为江苏省三星级高中。
南莫中学校徽(logo)主体部分由数字1956、一本书、三棵树、六颗星构成。南莫中学始建于1956年,六十余年的底蕴谱写了新世纪的辉煌。国防是国家安全的盾牌,校徽的盾牌形状代表了南中的国防教育特色;红色的书册是法典,是醒目的警诫,代表了南中的法治教育特色;绿色的树代表了南中生态文明教育特色,三棵树由小到大依次排列既寓意了南中“树木树人”的教育理念,又寓意着“成功每位学生,成就每位老师”的教育理想;康德说:“世上只有两样东西深深震撼人们的心灵,一是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心中永恒的道德法则。”六颗星代表着南中对学生的殷切期望:对未知的探索和对道德的坚守,南中目前是三星级高中,左右对称的六颗星又寓意着南中建更高品味、更高质量、更具特色的品牌高中的发展目标;以红色为主色调,以黄星为点缀,是为向国旗致敬,代表了南中爱国主义教育特色。
确定《美丽南中、放飞希望》为校歌。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总支委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总支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总支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总支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由海安市委任命,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政教、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校长办公室、德育处、安保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装备处、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工会、团委及监委会等职能部门。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综合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管理工作。
教务处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职能部门,负责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教务管理、教学研究、课堂教学改革、教师管理等工作。
教科室认真贯彻学校办学思想,努力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负责建立、实施学校教科研立项、研究、总结、反馈、调整、推广等工作机制。负责教师的专业发展工作和校本课程开发等工作。
总务处负责校园校舍、物资财务等管理工作。
装备处具体负责教学设备及学校各功能室日常管理等工作。
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学习生活、生涯规划、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安保处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环境管理等工作。
工会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权益。
团委具体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学生会和中学生业余党校的工作。
监委会负责学校行政监察工作。
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党总支部,下设文科、理科、离退休老干部三个支部。党总支部设书记1人,可根据需要设副书记1-2人。党总支部要切实履行“两个责任”,坚持把主体责任扛稳抓牢,坚持把监督责任做深做实,坚持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党总支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动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计划、要求和举措;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承担分管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领导责任。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领导教职工大会、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支持其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在校长的主持下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长、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科学决策。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管理、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工作,由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校长负总责,对分管校长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办公会是学校处理日常工作的一种决策形式,在校长的主持下对学校的日常工作进行研究和决策,其成员为学校全体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一般每周一次。
第二十四条 发挥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是联系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桥梁,是实现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七条 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等通报学校工作情况。
党务公开内容:
㈠固定公开的内容:
1.组织设置和党员分布情况;2.领导班子分工、主要职责;3.党建工作年度计划及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㈡定期公开的内容:
⒈组织活动检查、考核情况;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⒊党员发展情况,包括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情况,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⒋党费收缴情况;⒌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开展情况。
㈢随时公开的内容:
⒈重大事项情况∶主要公开党组织出台的有关文件,党内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党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⒉党支部改选情况;⒊党内各类先进评比情况∶主要公开荣誉名称、初定名单和最后确定名单;⒋党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情况,排查问题的整改情况;⒌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对党员和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⒍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教职工和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人事安排,评先评优及教师职称晋升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成立民调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和学生申诉。民调组织由学校分管德育校长牵头,由工会、教务、德育、安保、后勤等有关负责同志构成。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意见,自觉规范教育行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学校建立由“校长室——教务处——年级组——教研(备课)组——任课教师”组成的教学管理体系。按学科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教研组设组长一名,按年级各设备课组长一名。教研组组长负责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制订并落实本年级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达成教学目标。
第三十四条 学校规范德育管理机制,建立由“校长室——德育处——年级组长——班主任”组成的管理网络。班级是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德育处是主要负责德育工作职能部门。年级组长统筹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班主任协调各科任老师,联系家庭和社会教育,落实各项教育计划。同时,建立“团支部、班委会”的学生自我管理网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年级组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年级组管理机构,作为加强本年级教师和班级管理的组织。年级部主任负责本年级教师的教学常规管理和班主任工作管理,落实学校德育工作计划,督促班主任完成学校各项德育工作任务。年级部由一名分管校长及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团委、教科室、总务处主任或副主任组成,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和安全等,并负责实施本年级的各项考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社团活动、劳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理想教育、文明习惯教育、劳动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每学年举行一届“体育节”、“艺术节”、 “科技节”、“读书节”和“18岁成人仪式”等有意义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要求实施教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加强课程建设,积极开发、实施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把《走进青墩文化》、《生态文明教育》、《田径》、《足球》、《法治教育》等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在学科课堂教学中要渗透生态文明教育理念及知识点。
第三十八条 践行南通市“立学课堂”理念,结合海安市“共学课堂”要求,打造“生本、生动、生态、生成、生命”的“五生”课堂教学模式。
“生本课堂”即以生为本,“生本”理念指导下的课堂教学模式是教师、知识、学生生命在生态课堂环境中的共振共生,整体提升,其特征体现在“三转变”、“四突出”。
“生动课堂”指依据对学生学情的深刻了解和认知规律,通过先进的教学法知识充分激发学生的热情,以达到语言生动、思维生动、精神生动的三层境界。
“生态课堂”指以生态理念为指导、以省普通高中水乡生态教育课程基地为支撑、以学校生态文化为表征的基础性、实践性、拓展性、探究性和体验性五大课程体系。生态课堂让“给学生适合的教育”这一办学思想落在实处,让生态育人的教育目标得到充分体现,让每个学生的个性得到生动、自由的发展。
“生成课堂”指根据教育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和知识本身的发展性、建构性,倡导课堂的动态开放,重视课堂教学的生成性。
“生命课堂”指承认学生是有生命活力、思想情感和兴趣爱好的生命个体,课堂教学重视学生的生命存在和生活体验,遵循学生生命整体发展的规律。
共生课堂指将课堂看成有机整体,师生对话、交流的平台,建立起师生间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形成互相尊重、共同提高的生命共同体。
第三十九条 认真搞好教育教学研究,推行南莫中学集体备课制度,每周定时间、定地点、定主讲人。推行“互动式”集体备课模式,即:“自主备课——中心说课——互动研讨——自我反思”。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积极推广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第四十条 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认真抓好听课、评课、说课、教学反思等教学研讨活动。实行“行政听课制度”、“课堂教学巡查制度”、 “教研组‘一人一课’教研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四十二条 按照规定设置图书馆、班级图书角,配备适合学生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培养学生阅读习惯,提升阅读质量。加强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禁止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图片、视听作品等,以及商业广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现象进入校园。
第四十三条 深化课堂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的培养。按照南通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制订的《南通市课堂教学改革指导意见》及课堂教学评价标准设计教学方案,努力践行“限时讲授、合作学习、踊跃展示”的课堂教学方针。鼓励教师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符合本校学生实际的高效课堂教学模式。
第四十四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学业水平测试、毕业考试和考查。学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综合评定“三好学生”、“学习之星”和学生奖学金。每学期按教学业绩评选优秀教研组(长)、优秀备课组(长)、优秀教师若干。
第四十五条 教科研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重要支柱,是学校队伍建设的主要平台。学校由教科室负责教科研工作的总体规划、过程管理和相关考核评估,组织实施与教科研相关的各类活动。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制度,加强体育卫生管理,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成立学生发展指导中心,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尤其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教师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习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学校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支持,根据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实行绩效工资制。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挂钩。原则上按增值幅度对任课教师的教学业绩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学科均分进步幅度、及格率、优生率、选修学科有效B级率、单科匹配率等。每学期评定教学奖,对教学效果突出、成绩优秀的教师在经济上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对造成教学责任事故的备课组和个人实施问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十不准”》,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失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产生后果的追究其责任。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退教协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离退休教职协会是离退休教职工自愿结合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第五十六条 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五十八条 学生保护工作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第五十九条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学校设立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第六十条 学校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六十二条(体质管理)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矫治。
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按规定向学生和周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六十三条 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
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评,指导、帮助教职工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学生。
第六十四条 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第六十五条 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信息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或者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六十七条 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每年招收新生入学。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机关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严禁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
第七十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
第七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评定“三好学生”、“学习之星”和学生奖学金。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规定,每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组织领导,是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种活动的重要力量。团组织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认真做好优秀学生的推优入党工作,在青少年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十五条 依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和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仲裁。
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㈠故意不完成学习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㈡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㈢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㈣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㈤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㈥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十七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㈠点名批评;
㈡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㈢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㈣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㈤课后教导;
㈥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七十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㈠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㈡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㈢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㈣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㈤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七十九条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㈠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㈡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㈢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八十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学校资产和安全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款为辅。
第八十二条 坚持节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条 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并实行收费公示制。
第八十四条 认真制定并执行财务计划,实行经费财务小组集体审批制度,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五条 加强校产制度化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第八十七条 依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园及周边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营造安全、健康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八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意外伤害等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第八十九条 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学生及家长,避免学生使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发现学生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应当及时通知家长,但学生因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同意使用的除外。
第九十条 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校长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处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九十一条 安管处制定、完善并落实下列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㈠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㈡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㈢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㈣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㈤治安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㈥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㈦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㈧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㈨其他有关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章校园文化建设
第九十二条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建设简约、自然、雅致、怡人的育人环境。利用省级课程基地水乡生态教育资源,打造绿色校园、生态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第九十三条 努力营造和谐温馨、文明高雅、积极向上的人文氛围,将教育渗透在校园生活的各个空间,形成独特的校园文化。
第九十四条 组织学校、年级组、班级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每年开展校园艺术节、体育节、读书节等活动。
第九十五条 引导全体教职工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的工作环境。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九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学校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设置专门机构,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九十七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九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一百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一百零一条 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第一百零二条 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依靠海安市南莫镇人民政府、海安市南莫镇兴南村村委会、海安市市场管理监督局南莫分局、海安市公安局南莫派出所、南莫交巡警中队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海安市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章程修订,由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按程序审议通过,核准之后重新发布。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海安市教育体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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